第一條 | 會名及會所 | |
會名 | 一、一 | 本會定名為香港公務員總工會--HONG KONG CIVIL SERVANTS GENERAL UNION(以後簡稱本會)。 |
會址 | 一、二 |
本會登記辦事處及郵寄地址在: |
第二條 | 宗旨 | |
宗旨 | 本會之宗旨如左: | |
二、一 | 謀求受僱於香港特區政府之所有公務員完全組織在本會之內。 | |
二、二 | 謀取及維持公平與適當之職級薪酬標準、工作時間及其他公務員招聘及僱傭條件,並廣泛保障會員之利益。 | |
二、三 | 盡量採取和善及修好之辦法以調節會員與僱主間,會員與會員間或會員與其他僱員間之關係,及解決彼等間之糾紛。 | |
二、四 | 促進本會與僱主間之互相尊重及了解,並設法成立永久性的機制為僱主承認作談判之對象。 | |
二、五 | 使會員及在某種情況下暨其家屬獲得下列之一種或各種利惠,及大會議決之其他利惠: |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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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意外、殘廢、患難、失業、分娩、退休等之金錢上及其他援助。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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賻金及喪葬費。 |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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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 |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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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迫害者及參加勞資爭議者之津貼。 | |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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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員僱傭上有關之法律指導及援助。 | |
二、六 | 以合法方式廣泛促進會員及其家屬在物質上、文化上、社交上、教育上與康樂上之福利而辦理教育,醫療及經大會議決之其他事務。 | |
二、七 | 贊助任何以促進勞工,工會運動或工會人士之利益為宗旨之合法組織之工作或目的。 | |
二、八 | 創辦、接辦或參加出版報紙、雜誌、書籍、小冊或其他刊物以廣泛增進會員,本會或工會運動之利益。 | |
二、九 | 促進與會員利益有關之立法。 | |
二、十 | 推動會員履行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依法施政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責任,確保「一國兩制」行穩致遠;並提昇會員有關維護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的意識。 | |
第三條 | 會員 | |
會員資格 | 三、一 |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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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受僱於香港特區政府之公務員,不分國籍、種族、等級、性別,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本會會員,包括普通會員、盟會會員及退休會員三種。 | |
普通會員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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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人士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由一名普通會員介紹,經執行委員會批准。盟會之會員,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由該盟會介紹,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亦可成為本會之普通會員。 |
盟會會員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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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會會員為本會之團體會員。凡已在本港職工會登記局登記之公務員職工會均可申請加盟本會,經執行委員會批准,便可成為本會之盟會會員。盟會會員無表決權。 |
退休會員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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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員因年老或健康不佳由香港特區政府退休而又非在別業正式受僱者,經執行委員會議決,便可成為退休會員。退休會員無表決權,但可享受本會提供之利益及參加本會之各項活動。 |
會費 | 三、二 |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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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每年會費為八十元。盟會之會員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者則一律豁免每年會費。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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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會會員每年應繳會費以該盟會之會員人數多少按下列比例計算之: 盟會之會員人數....每會每年會費 100 或以下............港幣250元 101 至 500............港幣400元 501 至 1000..........港幣500元 1001 至 1500........港幣600元 1501 至 2000........港幣700元 2001 至 2500........港幣800元 2501 至 3000........港幣900元 3001 或以上..........港幣1000元 (盟會會員之人數乃根據該盟會每年於年報表上向職工會登記局呈報之人數作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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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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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會員每年年費為十元。 | |
徵收其他費用 | 三、三 | 本會大會為增進會員利惠起見,得徵收其他費用。 |
在別業覓得工 作之會員 |
三、四 | 除退休會員外,會員如已不再受僱於香港特區政府為公務員,其會員資格即終止。 |
違章會員 | 三、五 | 所有會員必須遵守本會章程,違者得由執行委員會予以懲戒或革除其會籍(參看章程第七條第(八)項),但被懲戒或被革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向大會上訴。 |
欠費 | 三、六 | 每年會費必需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以前繳交,會員如未繳交該年會費或於期限內未繳交其他應繳之費用或科款之任何一項者,其會員資格即終止。會員資格被終止的會員均不得出席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亦不享有上述兩會的表決權及投票權。如該會員事後清繳一切欠費,執行委員會可酌情恢復其會籍。盟會會員如未依章繳納應交各項費用,其所介紹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而豁免每年會費者,其普通會員資格亦即終止。 |
三、七 | 任何會員退會或因任何原故而終止為會員,以前所繳之一切會費、福利費,費用及科款概不發還。 | |
第四條 | 組織法則及管理 | |
大會 | 四 | 本會最高權力在大會,在此權力限制下,本會乃由執行委員會管理。大會乃由本章程第六、六條規定所選出之各組代表所構成。 |
第五條 | 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 |
週年大會日期 | 五、一 | 週年大會每年在六月至八月份內舉行。地點由執行委員會決定。 |
特別大會之召開 | 五、二 | 執行委員會得召開特別大會。但五份之一會員代表請求時,亦得召開特別大會。 |
出席週年大會 及特別大會 |
五、三 | 所有會員代表均得出席大會及在大會上享有表決權。 |
週年大會處理 之事務 |
五、四 | 週年大會處理之事務為: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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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取執行委員會報告,檢討去年工作,策劃來年會務。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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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秘密投票選舉執行委員會之執行委員。 |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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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經已審核之上一財政年度賬目,並討論會內財政狀況。 |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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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或選舉一名或多名核數員。 | |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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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本會任何其他事宜。 | |
修改章程 | 五、五 | 祇有大會始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章程。但任何根據職工會條例附表二訂立之章程則不能廢止。 |
大會之議程 | 五、六 | 總秘書奉執行委員會之命擬訂大會之議程,並依照執行委員會議決之辦法將議程通知各會員代表。召集大會之通知書,最少應於大會舉行十四日前發給所有會員代表。 |
特別大會處理 之事務 |
五、七 | 特別大會處理之事務祇限於議程所列之事項。特別大會之決議,與週年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及權力。惟若有意討論修改章程,則須將擬訂之修改在議程內列明。 |
會議之法定人 數 |
五、八 | 任何大會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除有關更改本會會名,本會與其他職工會聯合或合併之事項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大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出席之會員代表多數通過,即屬有效。 |
五、九 | 如出席週年大會或特別大會之會員代表不足法定人數時,若為週年大會須延期十四天舉行,若為特別大會,則須延期七天舉行。關於再舉行此項大會之日期及地點,須以書面最少於開會前四天發給所有會員代表,此項延期舉行之大會,以有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如再不足法定人數,則須重複以上述同樣之期間及方法作第二次延期舉行;仍以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為法定人數;如又再不足法定人數時則該次之大會又須如上述之同樣期間及方法作第三次(最後一次)延期舉行。但於最後一次之召開大會之通知書內須將本條文之規定列明其上。此次延期舉行之大會,其出席之會員代表,無論多寡,即作構成法定人數,如常開會。除有關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事項之決定外,一切決議若經出席者多數通過即屬有效,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 |
第六條 | 選舉及秘密投票 | |
由執行委員會 或小組委員會 統理之秘密投 票 |
六、一 | 凡在大會選舉或其他以秘密投票決定之事項,須由執行委員會或由執行委員會特別為此事所委派之選舉小組委員會負責辦理。 |
以秘密投票表 決之事項 |
六、二 | 所有下列各事項須以秘密投票表決之: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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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執行委員會之執行委員及會員代表。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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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本會會名。 |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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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合併。 |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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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與任何其他職工會組織工會聯合會或加入任何其他職工會聯合會為會員。 | |
六、三 | 總秘書或執行委員會委派擔任選舉工作之任何會員代表負責分發選票,但祇限分發與有表決權之會員及會員代表。 | |
六、四 | 所有選票必須在指定地點填寫,投票人不得署名於其上,並須由投票人親自將票投入已封閉之投票箱內。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須派員監察與保管投票箱。凡有簽名之選票或表決票概作廢票論。 | |
六、五 | 在大會中,由會員代表互選兩名或兩名以上監票員,在執行委員會或選舉小組委員會督率下負責收集投票箱,點票與驗票等工作。 | |
會員代表之選 舉 |
六、六 |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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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本會之普通會員,得由執行委員會根據該等會員本身所屬之專業成立各專業組或根據該等會員本身所任職之政府部門成立各政府部門組。如一會員同時屬於一專業及一政府部門組時,將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將該會員歸納於任何一組內。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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盟會必須於每年七月底前將該會已加入本會為普通會員之名單及各該會員所任之政府部門及職位以書面報告交本會執行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乃根據該報告書以歸納專業人員及政府部門人員於已成立之各專業組及政府部門組以便選舉各組會員代表。 |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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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一名普通會員只能在一組中參與該組會員代表之選舉。 |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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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會員代表之選舉每三年由執行委員會在十一月或十二月份內負責舉行之。選舉日期及方法,由執行委員會決定。執行委員會須將選舉辦法及日期於選舉前十日以書面通知各組之有表決權會員。選舉須以秘密投票方式舉行,並須由執行委員會派員監督。會員如不依通知書內指定之時間出席參加投票選舉,則作放棄其投票權論。執行委員會須編製獲選會員代表之名單於週年大會前兩星期內通知各組會員。 | |
(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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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會員代表如在任期內,調職其他專業或政府部門,必須於調職後七天內,向執行委員會書面報告。其代表席位之缺額以上次選舉時得票數最高者依次遞補之。任何會員代表如終止為有表決權會員時須同時終止為其所屬之組為會員代表。如在任期內有會員代表因辭職或其他理由離職出缺時由該會員代表所屬之組在上次選舉中獲票數次多者補上至該屆任期為止。 | |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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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執行委員會認為須要時或任何一組有表決權之會員不少過三分之一請求時,執行委員會應即召集該組會員大會,召集組會員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七天前通知該組之會員。開會時須有超過半數有表決權之會員出席為法定人數。議決案有出席者多數通過即屬有效。如該次會議出席人數不足以構成法定人數時則可免再舉行會議。在組會議上達成之任何決議必須由執行委員會批准,如該組會員對執行委員會之決定有所不滿時得向週年或特別大會上訴。 | |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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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會員代表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
(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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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會員代表之人數,根據該組普通會員人數多少依下列之規定選出之: 每組有普通會員人數....選出會員代表人數 100 或以下....................1 人 101 至 1000..................2 人 1001 至 3000................3 人 3001 或以上..................4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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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 執行委員會 | |
本會事務由執 行委員會管理 |
七、一 | 本會之管理及事務之處辦,概由執行委員會負責。 |
執行委員會之 組成 |
七、二 |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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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共有成員廿五至廿九人,每三年於週年大會以秘密投票方式由各會員代表中選出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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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由主席一人,首席副主席(互選副主席中獲選票最多之副主席)一人、副主席四人,助理主席一人,總秘書一人,副總秘書二人,助理總秘書五人,秘書五人,總司庫一人,副總司庫一人及執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每三年於週年大會後一個月內由獲選之執行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之,任期三年,在第七條(二)項(甲)款規定下,連選得連任。惟在上述互選正副主席時,只有曾於對上一屆任滿全期之執行委員方可被選出任該等職位。 |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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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本條(甲)及(乙)有其規定,但如需要時,總秘書,副總秘書、助理總秘書或秘書之職位得由週年大會根據職工會條例以秘密投票方式選舉任何曾經受僱為香港公務員之人員充任之,並享有在會議上之表決權。 | |
增選委員之委 任 |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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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委員會可委任不多於兩名盟會之會員或普通會員為增選委員,任期與執行委員相同,連委得連任。增選委員均無表決權及不得干涉本會一切行政。如其本身為本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者則仍享有其在本會之一切應享之權利,包括表決權。 |
執行委員會會 議及法定人數 |
七、三 | 執行委員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有全體執行委員過半數出席即作法定人數。除有關本會與其他職工會合併之事項及職工會條例或本會章程規定所需票數之任何其他事項外,凡執行委員會之決議,若經構成法定人數之出席者多數通過,即屬有效。 |
執行委員會之 空缺 |
七、四 | 週年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遇有死亡,告退或被革除者,或在此期間內,任何執行委員在無可避免之情形下離港,而離開時間似屬永久性,或為過度延長者,其空缺由在上次大會中獲選票次多者補上。如該出缺執行委員為掌主席職者,其職缺由首席副主席填補之。如為首席副主席則由互選副主席中獲選票次高之副主席填補之;如為副主席則由助理主席填補之;如為總秘書或總司庫則由副總秘書或副總司庫補上;如為副總秘書,則由助理總秘書補上;如為助理總秘書則由秘書補上;如為助理主席、副總司庫或秘書,則由各執行委員以秘密投票方式互選填補之。 |
執行委員會保 障會款 |
七、五 | 執行委員會須達成本會各項宗旨及保障會款不致浪費或被盜用,並須於章程第九條第(四)項之限制內釐訂如何將本會會款作投資之用。 |
受薪辦事人員 之僱用及解僱 小組委員會之 委出及解散 |
七、六 | 執行委員會須訓示總秘書及其他掌職者辦理會務,並得僱用受薪辦事人員及因本會利益而認為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將彼等解僱。執行委員會得委出小組委員會辦理日常會務並得將之解散。 |
職員之革職 | 七、七 | 任何執行委員有瀆職、不誠、無能、拒絕執行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或執行委員會為維護本會利益而具有良好及充份理由時,執行委員會可將他停職或革職。凡被執行委員會停職或革職之執行委員,有權向大會上訴。 |
會員之懲罰或 革除會籍 |
七、八 | 執行委員會對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有損害本會利益,經証明屬實者,得予以懲戒或革除其會籍。此等被懲戒或被革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向大會上訴。 |
執行委員會之 決議 |
七、九 | 在大會之最高權力限制內,執行委員會之決議,所有會員均須遵守。 |
章程之釋義 | 七、十 | 執行委員會須闡釋章程及斷定章程內未有適當規定之各點。 |
清繳會費等 | 七、十一 | 所有執行委員必須依時清繳一切會費,費用及科款等。 |
名譽會長、名 譽顧問、資助 人、永遠榮譽 主席、榮譽主 席、榮譽顧問 之聘任 |
七、十二 | |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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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得設名譽會長六至十名,會員或非本會會員對本會有貢獻,及對職工會運動有深切之認識,瞭解與經驗及貢獻者,經執行委員會提交大會通過可獲委任為名譽會長。任期與執行委員相同,連委得連任。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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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對職工會事務有貢獻及關懷本會之醫事、學術、教育、康樂及其他各項福利事業者,不論會員或非會員,經執行委員會提交大會通過可獲委任為名譽顧問。任期與執行委員相同,連委得連任。 | |
(丙)
|
本會得設贊助人若干名、永遠榮譽主席五名、榮譽主席十名、榮譽顧問二十名。凡對本會之福利有贊助者,會員或非會員,經執行委員會通過可獲委任為贊助人、永遠榮譽主席、榮譽主席、榮譽顧問,任期與執行委員相同,連委得連任。 | |
(丁)
|
以上聘任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贊助人、永遠榮譽主席、榮譽主席、榮譽顧問,均無表決權及不得干涉本會一切行政,但經由執行委員會邀請可出席各項會議發表意見,以備諮詢。如其本身為本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者則仍享有其在本會之一切應享之權利,包括表決權。 | |
香港公務員總 工會青年團之 設立 |
七、十三 | 執行委員會下設「香港公務員總工會青年團」(公青團),由年齡在五十週歲以下之盟會之會員及普通會員組成。公青團團員均無表決權及不得干涉本會一切行政。如其本身為本會之會員或會員代表者則仍享有其在本會之一切應享之權利,包括表決權。 |
頒發指示之權 力 |
七、十四 | 執行委員會有權制訂常務規程以規劃各項會務。 |
製訂各項細則 之權力 |
七、十五 | 執行委員會有權制訂各項「細則」,以規定適當使用或享受本會為會員而設之各種康樂設備,福利及? 館會所等。 |
七、十六 | 執行委員會有權將其任何職責授予在章程第七條第(六)項之規定下所任命之小組委員會,並有權撤銷此項小組委員會,或暫停其活動或在認為適當時,修改其工作範圍。 | |
第八條 | 工會之掌職者 | |
主席之職權 | 八、一 | |
(甲)
|
凡舉行大會及執行委員會會議,均由主席充任會議之主席,並負責會議之妥善進行。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主席有權加投一票決定之。主席須在每次已通過的會議紀錄上簽署。 | |
(乙)
|
主席須聯同總秘書及總司庫統理會務,並確保所有會員遵守章程。 | |
(丙)
|
主席須依照章程第十八條(二)項之規定,會同總秘書或總司庫連署每一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 |
(丁)
|
主席須連同總司庫或副總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 |
副主席之職權 | 八、二 | |
(甲)
|
五位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遇主席因會務或其他任何理由而缺席時,則由首席副主席代理之,直至主席回任為止。如遇首席副主席因會務或其他任何理由而缺席時,則由互選副主席中獲選票次高之副主席代理之,直至首席副主席回任為止。 | |
助理主席之職 權 |
(乙)
|
助理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管青年事務,並出任香港公務員總工會青年團(公青團)團長。如遇所有副主席均因會務或其他任何理由而缺席時,則由助理主席代理之,直至副主席回任為止。如遇助理主席缺席時,則由執行委員會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一名執行委員充任之,直至助理主席回任為止。 |
總秘書之職權 | 八、三 | |
(甲)
|
總秘書須依照章程之規定辦理會務及執行大會及執行委員會之指示。 | |
(乙)
|
總秘書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 |
(丙)
|
總秘書須保管會員名冊。 | |
(丁)
|
凡本會開會,總秘書須出席紀錄其議案。 | |
(戊)
|
總秘書須草擬提交週年大會之週年會務報告書及特別大會所需之其他報告書。 | |
(己)
|
總秘書須依照章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會同主席連署任何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 |
(庚)
|
如有任何原因,主席未能出席,總秘書須連同總司庫或副總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 |
副總秘書之職 權 |
(辛)
|
副總秘書兩名,一名協助主席工作,一名協助總秘書工作,無需充任其他委員會秘書。如遇總秘書缺席時,由執行委員會從兩位副總秘書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其中一位充任之,直至總秘書回任為止。 |
助理總秘書之 職權 |
(壬)
|
助理總秘書五名直接協助主席、總秘書及副總秘書工作,無需充任其他委員會秘書。如遇副總秘書缺席時,由執行委員會從五名助理總秘書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其中一位充任之,直至副總秘書回任為止。 |
秘書之職權 |
(癸)
|
秘書五名協助副主席工作,如遇助理總秘書缺席時,由執行委員會從五位秘書中,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其中一位充任之。如遇所有秘書缺席時,由執行委員會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其中一名執行委員充任之,直至秘書回任為止。 |
總司庫之職權 | 八、四 | |
(甲)
|
總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款項及投資,並對本會一切款項來往,須作正確詳盡之記賬。每次執行委員會開會時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製週年賬表以備審核後提交週年大會,在會議中,總司庫除無權表決財政議案外,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 |
(乙)
|
總司庫須依照章程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會同主席連署任何須加蓋本會公有印章之文件。 | |
(丙)
|
凡有合格會員索取本會之核訖週年收支賬表及資產負債表者,總司庫即須發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 |
(丁)
|
總司庫或副總司庫須連同主席或總秘書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 |
(戊)
|
總司庫不得保留超過三仟元之現款,並須將所有其他款項存入執行委員會指定以本會名義開設之銀行戶口。 | |
副總司庫之職 權 |
(己)
|
副總司庫協助總司庫工作,在總司庫缺席時代理總司庫責任至總司庫回任為止。如遇正副總司庫均缺席時則由執行委員會以秘密投票方式選出一執行委員代理之。 |
對職員之補償 | 八、五 | 任何職員其職責佔去其全部工作時間者得受工作時間或工資損失之補償,由執行委員會決定之。 |
理財之保証 | 八、六 | 任何職員其職權涉及金錢上之責任者,如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時,應提供適當之擔保。 |
第九條 | 會款之動用 | |
九、一 | 本會之會款分為經常費及福利金 | |
經常費之用途 | 九、二 | 經常費 經常費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得作下列用途: |
(甲)
|
支付本會職員及辦事人員之薪金,津貼及處理會務之費用。 | |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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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本會賬目之費用。 | |
(丙)
|
支付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為謀取或保障本會任何權益,或為謀取或保障任何會員與其僱主間之關係所產生之任何權益而進行之控告或答辯之法律程序所需之費用。 | |
(丁)
|
支付為本會或本會任何會員處理勞資爭議之費用。 | |
(戊)
|
支付補償會員因勞資爭議所受之損失。 | |
(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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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對本港已登記職工會或其他合法會社或團體之會費、費用、福利費或捐款。 | |
(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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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本會因違反職工會條例或任何其他條例而被判處之罰金。 | |
(辛)
|
支付在大會通過之任何其他合法用途所需之款項。 | |
福利金 | 九、三 | 福利金 大會得授權執行委員會設立福利金,由執行委員會或由執行委員會委出之小組委員管理之。福利金計劃應根據章程第二條第(五)項(甲)(乙)(丙)等款規定提供對會員或其家屬或兩者之福利。所有會員均得參加。福利金亦得用於支付為提高會員娛樂、文化及社交興趣所需之費用。如設立福利金時須於設立前制訂明確之福利金章程。 |
會款之投資 | 九、四 | 會款之投資 本會會款除應付日常支銷外,如有盈餘得依照大會之決定,將之投購公債,証券或房地產。 |
財政年度 | 九、五 | 財政年度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四月一日開始至翌年三月三十一日終止。 |
第十條 | 科款 | |
科款 | 十 | 執行委員會認為須要時,得向所有會員科款,反對者得向大會提出。 |
第十一條 | 核數員 | |
核數員毋須為 本會會員 |
十一、一 | 核數員一名或多名在週年大會委任或選舉之。非本會會員亦得被委任或選舉。 |
核數員之空缺 | 十一、二 | 核數員如在週年大會閉會期間離職,執行委員會有權委任適當人選填補其遺缺。該項委任須於下一次大會提出追補批准。 |
賬目之審核 | 十一、三 | 核數員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盡速將本會一切賬目,包括經常費、福利金、及任何補助賬在內,予以審核,並須審查所有簿冊及賬目,証明其是否正確,及向週年大會提出報告。 |
核數員之報告 書 |
十一、四 | 核數員之報告書一份須明顯揭示於本會會所之內。 |
第十二條 | 查閱簿據 | |
查閱簿據 | 十二 | 凡會員或其授權代理人均得查閱本會賬簿,已登記章程之原本,及會員名冊。但須事前向總秘書或總司庫由申請,使其有合理時間檢出待查之文件。 |
第十三條 | 勞資爭議 | |
工業行動 | 十三、一 | 遇有勞資爭議發生,有關之會員及會員代表,須報告總秘書,並由總秘書立即轉報執行委員會。在未得執行委員會准許之前,無論如何不得停工或提出停工威脅。 |
改善條件之進 行辦法 |
十三、二 | 如本會部份會員欲進行請求加薪或改善僱傭條件,總秘書須即報告執行委員會,由執行委員會決定行動。 |
第十四條 | 法律援助 | |
法律指導或援 助 |
十四 | 根據章程第二條第(五)項(戊)款之宗旨,任何會員,如為謀取或保障其與僱主間之權益關係而產生之法律行動,執行委員會有權給予法律上之指導或援助。但執行委員會事前必須認為該案件確值予以法律上指導或援助者。 |
第十五條 | 教育工作 | |
教育 | 十五 | 為會員之教育,本會得通過集會,設立訓練班,或刊行報導本會活動之月報,並得出版刊物及用其他方法,以增進會員在工藝、文化及社交方面之知識。 |
第十六條 | 章程 | |
印刷及具備章 程 |
十六、一 | 凡經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給予本會已登記章程一份。 |
十六、二 | 本會已登記章程一份須放置於本會會所內以便會員隨時查閱。 | |
第十七條 | 解散 | |
解散 | 十七、一 | 本會必須最少有全體有表決權會員六份之五以秘密投票表示同意方得解散。 |
清償債務及負 債 |
十七、二 | 遇本會解散時,本會所欠一切合法債項皆須清還,餘款依照會員大會之決定捐贈予其他已登記之職工會等。 |
呈報職工會登 記局局長 |
十七、三 | 本會解散時,總秘書須將該項事情呈報職工會登記局局長。 |
第十八條 | 公有印章及契約 | |
公印 | 十八、一 | 本會須設備一公有印章,由總秘書安全保管之,祇有在執行委員會授權下方得使用。 |
契約 | 十八、二 | 凡執行委員會代表本會訂立之契約或文件而加蓋本會之公有印章者,該等契約或文件須由執行委員會為此事而委任之一名職員或有表決權會員簽署,並須由主席會同總司庫或總秘書連署。 |
第十九條 | 釋義 | |
釋義 | 十九 | 本章程內,除內文另有規定外, 「大會」包括週年會員代表大會及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週年大會」指週年會員代表大會。 「特別大會」指特別會員代表大會。 「執行委員會之執行委員」指所有組成執行委員會之成員。 「職員」指執行委員會之任何執行委員。 「有表決權會員」指本會之任何會員依本會會章對任何事項有表決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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